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0时15分许,在阳谷县**镇**路大申路口附近,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与鲁******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事发后,姚某某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用1000元。经检验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2020年1月10日,姚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晓冬
检察员:王福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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