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从事理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鼎城区桃花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桃花源路与花溪路交叉路口撞红灯直行通过路口时,恰遇相对方向由邬某某驾驶的搭乘胡旎、王玲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绿灯左转驶入花溪路,在此过程中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胡旎、王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办案民警来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0毫克/100毫升,随后办案民警将其带到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姚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8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对方医院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费用共计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牌及血样提取登记表;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抽血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1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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