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98****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出发,途径高明大桥、樵高路、吉利大道、佛山大道,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号,联系电话153*******。
2.卷宗二册、光盘壹张、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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