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彬州市城关镇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彬州市文家坡煤矿驶往彬州市市区途中,行至豳风桥路段,碰于朱某某停放于路面的陕UU****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受损、姚某某受伤。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0mg/100ml。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桂平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材料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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