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61975********,侗族,文盲,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上寨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姚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是385毫克/100毫升,经对姚仁举姚某某提取血液样本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是: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2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单、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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