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87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萧山**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4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瘾,于2014年8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浙AY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杭州市萧山区**镇**村驶往萧山区**镇**村。当日19时47分许,当其沿萧山区**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萧山区**线**初中南门地方时,与过路车辆发生纠纷,被群众举报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0.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崇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92页、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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