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CEU485两轮摩托车(已注销)从朋友邢某某家回到其位于某镇某村的家中。后姚某某又驾驶该摩托车准备到某镇街上接其上学的孩子回家,行至半路折返,在某镇某村豹子眼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该事故造成双方驾驶人、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从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2.证人邢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杨定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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