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谷城县**锻造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路**号,住谷城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室。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5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本县城关镇鸭子坑(小地名)行至城关镇西关街(十字街)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姚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民警依法将姚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1月6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47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7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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