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满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9********,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委**组,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区**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粤B2****号小型轿车,在本市长庆街与家园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将其带到白城市中心医院进行采血取证。2020年6月15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考虑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