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072,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9月9日0时30许,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赉镇**街与**路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行民警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所送检的姚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94.28mg/100ml,姚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无前科劣迹证明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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