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街道**村**组,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附近,无业。2009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U东风牌小轿车被群众举报,执勤民警遂对其进行排查拦截。16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广榆巷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委托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雷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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