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145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01年12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治安罚款二百元;2007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R****小型越野客车返回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住所,与其妻张某某发生争吵。同日2时36分许,姚某某使用本人手机拨打“110”,电话接通后张某某向警方举报姚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警民警至上址将姚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
事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在住处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事件单登记表、证人耿某某(民警)的证言、《查获经过》、相关照片、《工作情况》、监控视频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举报其丈夫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事实;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毫克/毫升;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姚某某所驾驶车辆的信息;
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因本案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
6.《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孔杰
检察官朱天晓
检察官助理鲁云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0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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