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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现住山南市乃东区**旁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乃东区泽当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晚上21时40分,被告人姚鹏飞驾驶藏DJ****轻型栏板货车,由泽当大道出发前往乃东路,当该车行驶至乃东路泽当饭店门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山南市乃东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山南市华康医院对姚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并于2020年11月16日将血样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检验,经检验, 被告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7.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兰

检察官助理:索朗曲珍

书记员:次珍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住山南市乃东区**旁出租房,联系方式1388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65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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