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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富源县**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委**村**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路**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姚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富源县城途经沪昆高速公路往富源县**镇方向行驶,04时15分,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2153公里100米(富源县胜境关老收费站出口)处时,在接受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姚某某身上有酒味,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3.4mg/100ml。民警将姚某某带至富源县阳光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从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且含量为154.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姚某某主动到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花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号码1398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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