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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8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3日0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经东二环城市快速道路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姚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03.19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云******号车行驶路线截图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325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姚某某车辆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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