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姚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6********,小学文化,**林场工人,现住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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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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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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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2月28日17时0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吕某某沿海长旅游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检查站时,与盖某某驾驶的黑****3警号警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姚某某与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对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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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强制措施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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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郑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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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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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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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频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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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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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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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涛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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