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叶县昆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叶县昆阳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驾驶员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227.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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