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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0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合肥市**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9月2日24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沿合肥市铜陵路与由北向南行驶至站前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750551****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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