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72********,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路**小区**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村**。因嫖娼,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津G****7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黄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港四号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1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姚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5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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