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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街**排**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R****9的黄色长安牌小轿车从静海区静海镇五街新村附近的饺子馆出发,沿东方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海区中医院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1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酒后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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