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朐县**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6月16日被释放;于2020年5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红色轻骑牌已报废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市下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小路南逯街东段处时与张*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姚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5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二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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