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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一辆鲁******号小型轿车沿冯刁路由南向北行至莱州市沙河镇**村村委**处,处理情况驶入路西侧,与房屋碰撞,造成车损,人伤。2020年2月8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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