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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31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不具备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粤AQ****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沙石路进庆丰庆新路东84米处被查获。经检验,姚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

                                检 察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2009****;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82005****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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