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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开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21时59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豫BD****号小型轿,在开封市杏花营**大道上行驶。被杏花营公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例行检查时查获,经对姚某某血醇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表现证明、查获证明四份;2、证人郭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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