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怀来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冀******号众泰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妇幼保健站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3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张家口第一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标本签收、检测、报告领取原始记录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31.50mg/100m1,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富红
书记员:邹 怡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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