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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村**组。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 时56分许,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新街由成白路方向往文星下街方向行驶至西航港新街205号路段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至道路左侧车道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彭某某驾驶的川A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

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姚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05.1±6.6 )mg/100mL。被告人姚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故经调查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姚某某已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进行了赔付。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赔偿情节,根据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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