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又名姚某甲,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79********,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54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豫A****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辛店镇新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驮窑村路口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姚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21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台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