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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昆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昆明市前福路******餐馆吃饭时饮酒。当天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云******号“广州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路**路交叉口的公交枢纽站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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