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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12时30分,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乘员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沿榆树市新庄镇腰新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腰新村五组路口,与单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大型轮式农用拖拉机相撞,致姚某某车内三名乘员受伤,两车损坏。经认定:姚某某、单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1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东英

检察官助理:孟庆吉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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