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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姚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30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鲁B6M****号小型普通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高速788公里处,进入海州湾服务区与追尾前方货车,造成鲁B6M****号轿车损坏,被值班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7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86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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