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社区**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社区**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冀B7****号小型轿车顺乐亭县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茂源街与永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杨某驾驶的冀B7****号小型轿车相撞,之后冀B7****号小型轿车又分别与被害人税某某停在路下的冀B1****号小型面包车、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路下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冀B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被害人常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乐亭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实有人口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姚某某到案说明、交通事故血样中酒精检测委托书、刑事案件和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税某某、王某某、常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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