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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村,现住本村。2016年5月12日,因寻衅滋事案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冀TU****号小型轿车,在武邑县**路与**连接线交叉口东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所送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被行政处罚,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怀斌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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