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冀TU****号小型轿车,在武邑县**路与**连接线交叉口东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所送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被行政处罚,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怀斌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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