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汉族,小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2019年0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考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处罚过,2019年08月28日因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一直未到案。于2020年12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23时36分许,姚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三轮车,沿106国道兰考县堌阳镇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堌阳镇关庄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李文庆驾驶的鲁P*****重型半挂货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应付此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三轮车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检测的乙醇含量为322.78mg/100ml。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三轮车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 慧
2021年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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