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路**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尼桑骊威轿车到高新区孙旗屯乡土桥沟村口时,被疫情防疫点的工作人员拦下,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工作人员报警后,到场民警发现姚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随后对其进行了血液提样,后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姚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飞 王秋丽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居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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