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12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72********,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快递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四川省盐边县**乡**路**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乡**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凌晨3时1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街道**高速**入口匝道路段时,该车右前车头与隔离栏石墩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路过的货车司机司某某迅速报警,**收费站工作人员杨某某发现姚某某车辆撞到高速公路石墩,便上前查看。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9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已给付深圳高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报警记录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病历材料等;2.证人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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