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姚青平,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67092045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景阳镇高燎村3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青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姚青平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本县景阳镇高燎村村民马英沿“红二线”自本县景阳镇大坝村朝景阳镇高燎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红二线”48.8KM处(景阳镇廖家坦村5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避让横过公路的行人,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高本莲撞到,造成高本莲死亡,姚青平、马英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姚青平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青平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高本莲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高本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马英的陈述;3.证人刘梅的证言;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72号”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5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姚青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青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青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李贵星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青平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景阳镇高燎村3组,联系电话:181715623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本县景阳镇高燎村村民马某某沿“红二线”自本县景阳镇大坝村朝景阳镇高燎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红二线”48.8KM处(景阳镇廖家坦村5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避让横过公路的行人,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高某某撞到,造成高某某死亡,姚某某、马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高某某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72号”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5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李贵星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17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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