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沙市区**路**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20年12月11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区**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姚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提其静脉血样,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95.6mg/100ml。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抽取血样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全洪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沙市区**路**栋**门**号,联系方式1308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