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55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到娄怀高速杨市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姚某甲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和135mg/100ml。交警送姚某甲进行了血样抽取,并将其血液送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鉴定,姚某甲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论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提取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王某某、姚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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