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居委会**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市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1时1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琼CV****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姚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247.8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姚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8日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案发时被告人姚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轻型货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及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前科查询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泓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
**路**市场**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387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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