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47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豫******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拉载十三名学生沿确山县普化寺街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被查获。该车核载7人,超载7人,超载率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赫某甲、宋某某、赫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湘华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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