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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姚某某,又名姚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巷**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28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乘坐其妻李某某驾驶的闽******轻型普通货车从京台高速公路古田收费站免征车道出口。因该车不属于免征范围,收费站工作人员要求将该车驶入收费车道缴费。被告人姚某某因担心李某某倒车水平有限,在明知自己刚饮酒的情况下将闽******轻型普通货车驶入收费车道,被执勤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

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李某某、姚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制作的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5月5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古田县**巷**村**号,联系电话1815086****;

2.案卷壹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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