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1日0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汽车沿蒲城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路中段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9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杨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伦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渭南市白水县**乡***村*社);
2案卷材料2册;
3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公安交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证明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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