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041990********,汉族,户籍在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5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咸新区阿房一路主路最右侧车道华兴时代4S店门口与停放于此的陕A****W号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轻微碰撞事故。民警出警发现姚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4.28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血样提取登记表;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供述;6、证人证言;7、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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