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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4********,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锦屏县公安局同日将其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HS****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锦屏县**镇**村往**镇**村**组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大曲线20公里200米处时,与对向车道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姚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7mg/100ml。

另查明,于2020年12月29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罚款人民币6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2021年2月4日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2612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圆圆          

202124

附件:

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21228****;

被害人向某某,女,住**镇**村**组,电话:1848584****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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