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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7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8********,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队,农民。

该姚自幼上学,后取得C1型驾驶证。2014年0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5月18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喝酒后驾驶陕A****H号小轿车,沿西安市西长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区政府十字等红灯时睡着,巡查民警上前查看,发现驾驶室内有浓烈酒精气味且驾驶员姚某某神情恍惚,民警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对姚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5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现场对姚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3、现场对姚某某的抽血笔录; 4、现场图;5、血醇鉴定报告;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7、户籍证明;8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严重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书记员:王涵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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