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1月31日23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石龙庄村西侧处变更车道,与戴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mg/100ml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赔偿戴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戴某某谅解。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6月3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罪,建议判处其拘役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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