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2000年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5年9月29日,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青田县公安局给予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在青田县**街道***饭店里与裘某某等人吃晚饭,期间其喝了3两多白酒、1瓶左右啤酒。后被告人姚某某回到**镇**路**号的石雕店,驾驶浙K93****号小型轿车在**路转了一圈,同日20时31分许,其驾车前往青田县公安局山口派出所报警称发现有人盗窃,后驾车回到石雕店中,又喝了三分之二瓶左右啤酒。同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该店门口被山口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交警处理。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后其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0mg/ml(150mg/100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2000)青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青公(治)行决字[2005]第9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裘某某、尤某某、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489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录像材料目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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