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桥头镇桥新路依美集团路段,与李某某驾驶的鲁PG7****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9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认定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3.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联系电话136*******)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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