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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址河南省********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7****号轻型厢式货车至台州市椒江区洪西路与白云山南路交叉口往南50米处由南往北逆向行驶时,与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椒江25****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姚某某随李某某至医院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达国家醉酒标准。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认定,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为李某某缴纳部分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保险单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天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6058****。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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