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许,民警巡查至周至县哑柏镇裕盛十字处时,发现一辆陕A****8小型普通客车,遂上去排查,发现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依法将其带至周至县联合医院采血取样,经血醇鉴定结果为17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图片及指认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熠
检察官助理:张凤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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